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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可扣稅項目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条,所有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产生的开支均可扣税:

 

 

一般准则

 

经营业务之日常营运开支都可扣减,例如:

  • 经营场所 / 雇员宿舍的租金支出
  • 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 雇员的薪金、工资、津贴、花红
  • 雇主为雇员就强积金计划或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但有关供款不可超过每名员工在相关期内薪酬总额的 15%
  • 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身分的自雇人士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可扣减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18,000元
  • 终止聘用雇员时而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因经营业务而借贷的利息支出,例如将贷款用作购入存货(但需要符合《税务条例》第16(2)条的规定)
  • 业务的呆坏帐(即包括在营业额中但无法从客户处取回的款项)
  • 用以产生利润的物品、场所、机械设备及工业装置的维修开支
  • 认可慈善捐款,但金额需为 100 元或以上才可获扣税,而扣除上限为应评税利润的 35%

 

 

除此之外,亦有以下税务优惠可作为扣除项目

 

  • 用于香港业务上的商标、设计或专利权的注册费用
  • 购买专利权及工业知识以产生应评税润的开支(但如买卖双方有任何连系或相关则不可扣除)
  • 科学研究的开支,包括: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其中包括所购置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成本
  • 工业敎育方面的支出(但该支出必须符合若干规例)
  • 如属于《税务条例》订明的固定资产类别,便可立即享有 100% 的折旧免税额,这些资产包括:直接用于制造程序的特别机械或工业装置;计算机硬件(但不包括机械或工业装置需要的部分);以及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系统(但租赁资产或以租购协议方式购买的资产都不能得到优惠)
  • 翻新或翻修用作产生应课税收入的楼宇的资本性开支,可分别在连续 5 个课税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业建筑物免税额
  • 商业建筑物重建免税额
  • 建筑物翻修开支,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包括酒店及旅馆)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但下列开支不能扣税

 

  • 家庭及私人开支,包括:为独资经营人士 / 合伙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费及庆祝生辰开支等,和往返居所与业务地点的车船费用
  • 任何根据《税务条例》而缴付的税款都不能扣减 (就雇员薪酬所缴付的薪俸税可予扣减)
  • 资本财产的亏损或开支(例如购买固定资产)
  • 改进任何经营场所、机械和工业设备的开支
  • 如某项损失将可或经已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得回补偿,则该损失不应再获扣减
  • 独资业务人士或合伙人士及他们的配偶之强积金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除外)
  • 独资业务人士及其配偶或合伙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均不能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