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

知識庫

香港利得稅可扣稅項目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6(1)條,所有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產生的開支均可扣稅:

 

一般準則

 

經營業務之日常營運開支都可扣減,例如:

  • 經營塲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 經營塲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分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需要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塲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
  •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需為 100 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除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 35%

 

 

除此之外,亦有以下稅務優惠可作為扣除項目

 

  • 用於香港業務上的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 購買專利權及工業知識以產生應評稅潤的開支(但如買賣雙方有任何連繫或相關則不可扣除)
  • 科學研究的開支,包括: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任何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其中包括所購置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成本
  • 工業敎育方面的支出(但該支出必須符合若干規例)
  • 如屬於《稅務條例》訂明的固定資產類別,便可立即享有 100% 的折舊免稅額,這些資產包括: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特別機械或工業裝置;電腦硬件(但不包括機械或工業裝置需要的部分);以及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但租賃資產或以租購協議方式購買的資產都不能得到優惠)
  • 翻新或翻修用作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樓宇的資本性開支,可分別在連續 5 個課稅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 商業建築物重建免稅額
  • 建築物翻修開支,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包括酒店及旅館)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但下列開支不能扣稅

 

  • 家庭及私人開支,包括:為獨資經營人士 / 合夥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保險費及慶祝生辰開支等,和往返居所與業務地點的車船費用
  • 任何根據《稅務條例》而繳付的稅款都不能扣減 (就僱員薪酬所繳付的薪俸稅可予扣減)
  • 資本財產的虧損或開支(例如購買固定資產)
  • 改進任何經營塲所、機械和工業設備的開支
  • 如某項損失將可或經已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回補償,則該損失不應再獲扣減
  • 獨資業務人士或合夥人士及他們的配偶之強積金計劃供款(強制性供款除外)
  • 獨資業務人士及其配偶或合夥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均不能扣減